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体育招生类 志愿填报

  为准确、规范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现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 赛、省级比赛和地市级比赛的竞赛组织、竞赛规程和竞赛奖励等工作,必 须严格执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5 号)的规定。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明确是“分站赛”“分区赛”“系列赛”等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则“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赛不得参 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注释规定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 级称号,按规定程序已备案的除外。

  五、除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 举重、田径、游泳等有成绩标准的项目外,《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 明确组别的赛事,仅最高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其他组别不得授予等级称 号。比赛的最高水平组别由比赛主办方或组委会确定,并应当在竞赛规程 中予以明确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 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的,专指各省(区、市)每四年举办一次的省级 最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

  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 军赛)”的,每年只有 1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地市级“锦标赛、冠军赛”的,每年只有不超过 2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地市级“比赛”的,每年只有 1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

  八、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以及运动 员不符合参赛资格或竞赛规程规定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授予等级 称号。

  九、运动员凡受到体育行政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比赛组委会 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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