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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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精神,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技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评定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以下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中青年专家中推荐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科技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知识面较宽,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及相关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七)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和职称条件限制。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每次评定5人左右,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总名额的1:2至1:3的比例掌握。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定新一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方案后,组织开展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或所属省级学术和技术团体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公示(其中,遵守党风党纪情况由推荐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七条 省直八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候选人匿名、专家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议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评定名额推荐产生评定通过人选。专家委员会评议坚持“同行评价、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对专家评定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九条 省直八部门审定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五)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按规定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在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考核优秀或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管理期内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省直八部门应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承担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等,积极为其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和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择优安排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建设学科等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实践锻炼,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21日人事厅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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