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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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精神,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学术和技术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推进四川“两个跨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其评定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以下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专家中推荐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科技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能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和职称条件限制。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并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理论创新成果;
  (二)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涉外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四)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培养青少年有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已在全国或省(部)范围内推广使用,效果优异;
  (五)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创作的代表性作品或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文化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弘扬巴蜀文化、推动文艺创新、促进巴蜀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六)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在川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确定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条件的国家“万人计划”和“千人计划”入选者优先评定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每次评定2-3人,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定新一批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方案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工作。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或所属省级学术和技术团体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公示(其中,遵守党风党纪情况由推荐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七条 省直八部门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第八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评定名额的两倍推荐产生初评通过人选。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异地同行专家评价方式评议初评通过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评定名额推荐产生终评通过人选。专家评议坚持“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终评通过人选面向全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对专家终评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省委、省政府每月发给岗位激励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可按规定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联动审批。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四)分别享受省级和市(厅)级干部医疗待遇,医疗费用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待遇,其他人员参照享受所在地市(厅)级干部医疗待遇;
  (五)在聘岗和住房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其子女可在所居住的市(州)范围内一次性自由选择中小学就读,其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应在学生所在片区统筹予以保障;
  (七)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的推荐对象。在川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优秀或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岗位激励资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省外单位工作;
  (四)被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其他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管理期内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推动四川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政策建议,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21日人事厅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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