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7〕15号)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
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须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单独组织校考的省外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时,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同层次、同类别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招生院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中若对考生文化成绩、身高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在编报招生计划时明确注明其特殊要求,同时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特殊要求一旦公布不得变更,在录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专业志愿有级差的(含专业志愿优先),院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否则应按“专业志愿无级差”执行。
学校招生章程中没有明确艺术体育类录取排序原则的,统一按专业成绩总分(编导类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审录,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编导类在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比较专业成绩总分,如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
招生院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按教育部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不编制分省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文化成绩信息传至招生学校,学校必须于7月6日前返回拟录取考生名单。
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时的加分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及《四川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执行。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招生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专业的,当同时符合两类志愿投档条件时,其档案按照所报志愿投档时间先后顺序投放。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考生纸档案材料管理办法按普通高校2019年招生的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