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同日发布),对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0年规定》)与《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19年规定》)逐条对比,大部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对高考加分的控制更加严格。整体看,文件除了个别文字修饰的变化以外,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有如下18项变化。
1.文件制定的依据不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在《2019年规定》开头的第一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而在《2020年规定》中,改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增加了“等法律法规”这五个字,预示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制定依据将不仅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两部法律法规。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依据。
2.社会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在《2020年规定》第三部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9条中,与《2019年规定》相比,在“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后面增加了一句话,“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这就是说,对这些“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社会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由谁来做,怎样做?不再搞一刀切由乡镇街道来做。特别是在新高考改革后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评价模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很显然与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一参考)有关,在各个中学已经逐步建立了一套评价系统。但是这件事未必是乡镇街道能够承担的了的。怎么办?各省自己制定具体办法。
3. 考生无法参加特定体检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在《2020年规定》第四部分“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11条中,与《2019年规定》相比,增加了一句话: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4.高考改革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统考时间首次出现在规定中
在《2020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第17条中,与《2019年规定》相比,关于外语统考增加了一整段规定:
自2020年起,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采用整套试题组织考试的(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采用单独组织外语听力考试的(一套听力试题或两套不同的听力试题),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8条)。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5. 民族自治地区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在《2020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第20条中,与《2019年规定》相比, 对民族自治地区规定,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汉语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由有关省级招委会确定;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
上述“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是“2020年规定”新增加的的要求。
6. 在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各级招办可提前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在《2019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36条中严格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但是在《2020年规定》中,上述“禁令”放宽了。给出一个前提条件:“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
《2019年规定》: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2020年规定》:
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这里可以得出推论:在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各级招办可以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为什么要将上述“禁令”放宽?肯定是未来高考改革的录取环节有这个需求。我们联想到一个传言:原来模式的自主招生被一种新型的综合评价模式替代,报名和初选改在高考出分之后,那么显然高校需要参考考生的高考成绩来确定初选名单,但是这个时候可能考生还没有完成志愿填报。所以必须打破原有“禁令”。由此也间接证明传言大概率是真的。
7. 强调投档录取规则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1条关于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与《2019年规定》相比,增加了一句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的细微差别:
《2019年规定》:
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
《2020年规定》:
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
笔者认为强调投档录取规则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与新高考改革后投档和录取规则会有很大变化有关。
8. 高校录取考生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4条关于高校录取对考生的限制,与《2019年规定》相比,增加了一句话: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的细微差别:
《2019年规定》: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2020年规定》: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9. 享受加20分的四项调整了排列顺序,烈士子女放在第一位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5条关于高考最高的加分20分的四项,与《2019年规定》相比,重新调整了顺序,把无争议的“烈士子女”放到了第一位。这四项加20分的加分项目的排列顺序: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10. 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7条与《2019年规定》相比,增加了一段描述,强调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
《2019年规定》: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细化高考加分的其他资格条件。
《2020年规定》: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
11.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7条结尾与《2019年规定》相比,增加了一段以前从来没有过的描述: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这是很费解的一句话。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先理解分省分专业计划?这是高校招办常用的术语,其实就是高校把包含专业的招生计划分到各个省后,各省拿到的招生计划。再理解什么叫”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并不是高校所有招生计划都会分配到各省,高校要预留一部分用于特殊招生和机动计划。比如高校每年的的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就不会分配到各省。机动计划不分给特定的省,而是在录取过程中解决特殊需要的。
这些“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有什么共同特点呢?就是除了机动计划以外,享受这些招生项目的考生常常享受了一定的录取优惠条件。笔者理解增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这条规定的实质是:一个考生不能享受双重优惠。
12. 享受加分和照顾的考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在《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7条与《2019年规定》相比,在增加公示透明度方面增加了一段描述,强调享受加分和照顾的考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2019年规定》:
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2020年规定》:
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谁最了解考生的情况?当然是同班级的同学。要求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无疑是增加了公示透明性。
13. 退出现役的考生、残疾警察的照顾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2019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8条规定:“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2020年规定》中改成: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显然是准备执行新的照顾政策。
14.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高考优待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8条增加的全新条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不再限定具体日期
《2020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56条中,要求保送生录取名册及时寄至相关高校,但不再限定4月30日这个具体日期。
《2019年规定》:
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2020年规定》
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16. 教育部的招生管理职责增加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2020年规定》第十部分“招生管理职责”第62条中,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内容增加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2019年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2020年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这个变化显然是更加适应高考改革的需要。
17.高考违规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办
《2020年规定》第十二部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69条中,对高考违规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办。具体规定:
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8. 自主招生从罗列的几项特殊招生项目中删除
《2020年规定》第十二部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69条中,在罗列的几项特殊招生项目时,自主招生项目被删除。我们对比一下两年的细微变化:
《2019年规定》: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2020年规定》: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自主招生被从罗列的几项特殊招生项目中删除这个细微变化间接证实关于2020年取消自主招生的传言大概率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