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目前已构建起了集“奖助贷勤免补”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奖励面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0%,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3档: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年3000元、每生每年4000元。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按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10000元、8000元三档和7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8000元、6000元的标准三档和40%的比例给予奖励。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由各市制定。
5.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从2014年7月1日起,本专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贷款;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贷款。根据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目前,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县级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学生毕业两年后开始还本付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毕业后6年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6.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从2009届起,对自愿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省政府对其学费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6000元。市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政策由各市制定。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补偿、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对退役后复学的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录取新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其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的学费确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标准资助。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其中,学费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不超过8000元/生.学年补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9.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和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项目及机会,帮助其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10.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
11.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